

CFR(Cost and Freight)只適用海運或內河水運。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船時,就已完成交貨並將風險移轉給買方;但賣方仍要安排並支付運費至指定目的港。CFR 不要求賣方替買方投保,所以「誰付運費」與「誰承擔海上風險」一定要分開看。
這也是 CFR 最常被誤解的地方:報價裡雖然包含到目的港的海運費,卻不代表貨物在整段航程中都由賣方承擔風險。
CFR 的兩條線:風險在裝運港,運費到目的港
看懂 CFR,先分清兩個地點。
- 裝運港:貨物在這裡裝上船,賣方完成交貨,風險移轉給買方。
- 指定目的港:賣方安排並支付主運費到這裡,但這不是 CFR 的風險移轉點。
例如交易條件寫成 CFR Kaohsiung Port, Taiwan, Incoterms® 2020,若貨物從上海裝船,賣方須安排並支付海運費到高雄港;但依 CFR 的基本分工,貨物在上海裝上船時,運送途中的毀損或滅失風險便已轉到買方。
因此,CFR 是典型的「交貨地點」與「費用目的地」分離。雙方除了寫清目的港,最好也在買賣契約中確認裝運港;目的港若有不同碼頭或交付點,也應寫得更精確。

CFR 買賣雙方各自負責什麼?
以下是 Incoterms® 2020 CFR 的核心分工摘要。實際交易仍要與買賣契約、運送契約及保險安排一起核對。
| 工作或風險 | 賣方 | 買方 | 契約要確認什麼 |
|---|---|---|---|
| 貨物、商業發票與包裝 | 提供契約貨物、發票及必要包裝 | 依約付款 | 品名、數量、規格及包裝標準 |
| 出口清關 | 辦理並負擔出口程序 | 配合提供必要資訊 | 出口許可、查驗與文件時程 |
| 裝船 | 將貨物裝上指定航程的船舶 | 自貨物上船起承擔風險 | 裝運港、裝船期與通知 |
| 主運送 | 安排並支付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 | 接收運送單據並安排提貨 | 航線、目的港精確點及附加費 |
| 貨物保險 | 沒有替買方投保的義務 | 視風險需求自行投保 | 起保點、航程、貨物、保額及除外責任 |
| 運送單據 | 提供通常運送單據 | 以單據提貨或依約處分貨物 | 提單形式、份數、抬頭與付款條件 |
| 過境與進口 | 通常不負責 | 辦理並負擔過境/進口清關與稅費 | 當地許可、關稅、營業稅及代理費 |
| 目的港卸貨 | 若運送契約已計入賣方支付的卸貨成本,依該契約處理 | 未包含於賣方運送契約時,通常由買方負擔 | THC、卸貨、碼頭、倉租及滯期費逐項寫清 |
表格最值得注意的是最後一列。不能只看「CFR」三個字,就斷言所有目的港費用由哪一方負擔。若賣方簽訂的運送契約已包含特定卸貨費,賣方通常不能再向買方重複收取,除非雙方另有約定;至於碼頭作業費、倉租、滯箱或滯期等費用,仍應依運送契約、港口實務及買賣契約逐項確認。
CFR 不要求賣方投保,買方要讓保障銜接風險點
CFR 與 CIF 的關鍵差異之一,就是 CFR 沒有要求賣方替買方取得貨物保險。賣方若掌握買方投保所需資訊,應依買方要求提供,但相關風險與費用由買方承擔。
買方若決定投保,不能只看船舶抵達日期,而要讓保險期間銜接「貨物在裝運港上船」這個風險移轉點,並確認貨物種類、航程、轉運、保額與除外責任。承運人對貨損的責任與貨物保險也不是同一件事;能否求償及賠付多少,仍取決於事故原因、運送契約、適用法律與保單條款。
若交易希望由賣方負責取得保險,可另行明確約定,或評估採用 CIF;但不要只在 CFR 報價中假設「海運費已含保險」。
接著可參考CIF 貿易條件是什麼?一次看懂成本、風險與保險責任,把相關安排一起核對。
運送單據與通知:別等到貨才發現不能提貨
依 CFR,賣方需自費提供約定目的港通常使用的運送單據。該單據應涵蓋契約貨物、日期落在約定裝運期間內,並讓買方能在目的港向承運人請領貨物。若雙方約定使用可轉讓單據,還要確認應交付的正本份數及轉讓方式。
此外,賣方應通知買方貨物已交付,並提供買方接貨所需的通知。買方可利用通知安排保險、進口清關、資金與提貨作業。
Incoterms® 處理的是買賣雙方在交貨、風險與費用上的分工,不會自動解決信用狀或銀行審單要求。若交易搭配信用狀、託收或特定提單格式,應另行核對受款人、裝船日、通知人、正本份數與提示期限。

哪些交易適合 CFR?哪些情況應先停下來?
CFR 較適合拿來評估以下情境:
- 全程是海運或內河水運,且賣方能在裝運港將貨物直接置於船上。
- 賣方有能力取得並管理主運送,買方則希望自行控制貨物保險。
- 散裝、非貨櫃或大宗商品等,實際交貨點與「裝上船」一致的交易。
若是貨櫃運輸,不能因為其中一段走海運就直接選 CFR。實務上,出口商常在貨櫃碼頭或貨櫃集散站先把貨交給承運人,貨物何時真正上船未必由賣方控制。
當實際交付點是在裝船前的碼頭,或運送包含公路、鐵路與海運等多式聯運,ICC 的選則指引建議評估 CPT 等適合「交給承運人」的規則。
另一個判斷點是風險期待。如果雙方希望賣方一直承擔風險到目的地,CFR 也不符合這個期待,應改為評估適當的 D 類規則。最終選擇仍須依實際交付控制點、運輸模式與商業談判決定。
接著可參考FOB 貿易條件是什麼?風險、運費分工與貨櫃改用 FCA 判斷,把相關安排一起核對。
CFR、CIF、FOB 差在哪裡?
| 規則 | 適用運輸 | 風險移轉點 | 主運費安排 | 賣方投保義務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CFR | 海運/內河水運 | 裝運港,貨物在船上 | 賣方安排並支付至目的港 | 無 |
| CIF | 海運/內河水運 | 裝運港,貨物在船上 | 賣方安排並支付至目的港 | 有 |
| FOB | 海運/內河水運 | 裝運港,貨物在船上 | 通常由買方安排並支付 | 無 |
CFR 與 CIF 都是賣方付至目的港的主運費,風險卻在裝運港上船時移轉;兩者最直接的差異,是 CIF 另有賣方取得保險的義務。FOB 的風險點同樣在船上,但主運送通常由買方安排。
這張表只能用來快速分流。實際選則還要看交付點、貨櫃安排、保險需求、運送控制權,以及目的港費用是否透明。
CFR 條款怎麼寫?把港口、版本與附加費用寫精確
基本格式可寫成:
CFR [指定目的港及精確地點], Incoterms® 2020
例如:
CFR Kaohsiung Port, Taiwan, Incoterms® 2020
若風險判定需要更清楚,可在契約其他條款補充裝運港、裝船期限與通知方式。雙方也應另外寫明:
- 目的港的碼頭或交付點。
- 海運費包含與不包含的項目。
- 卸貨、THC、倉租、滯箱及滯期費的分配。
- 買方保險的起訖、承保範圍及文件需求。
- 提單或其他運送單據的形式、份數、抬頭與交付期限。
- 若有多段運輸,各段的交付、風險與費用如何銜接。
Incoterms® 不會取代完整買賣契約。條款範例只用來呈現寫法,簽約時仍應依實際交易請國貿、物流、保險與法律專業人員確認。
簽約前,用五個問題檢查 CFR
- 貨物實際交給承運人的位置,是否真的是裝運港的船上?
- 裝運港、目的港與目的港內精確點是否寫清楚?
- 買方的保險是否從貨物上船、風險移轉時開始銜接?
- 卸貨、碼頭與各項附加費是否已對照運送契約逐項分配?
- 賣方提供的運送單據,是否同時符合提貨與付款安排?
只要其中一題答不清楚,就不應只靠「CFR」三個字直接下單。

參考資料
以下
重點整理
CFR 是否包含保險?
不包含賣方替買方投保的義務。買方通常需要依自身風險需求安排保險,並讓保障銜接貨物在裝運港上船的時點。
CFR 的風險何時移轉?
貨物在裝運港置於船上時移轉,不是抵達指定目的港時。賣方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,不會把風險點一起延後。
CFR 可以用在貨櫃海運嗎?
要看實際交付點。若賣方在貨櫃碼頭、裝船前就把貨交給承運人,或交易包含多式聯運,通常應先評估 CPT,而不是直接套用 CFR。
CFR 的目的港卸貨費由誰負擔?
先看賣方的運送契約是否已包含卸貨費。已包含者依該契約處理;未包含者通常由買方負擔。碼頭費與其他附加費仍應在買賣契約中逐項寫清楚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