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**市場常說的「CE 認證」,更精確地說是 CE 標誌與相應的產品合規程序。CE 不是由單一歐盟主管機關核發的通用證書,也不是所有產品都要取得。
如果一開始只問「哪家實驗室可以發 CE 證書」,很容易買到一份不能支持市場准入的文件。正確起點不是送測,而是確認產品的法規範圍、責任角色與評定程序。
只有特定歐盟調和法規要求 CE 的產品才能加貼;製造商須找出全部適用法規、完成合格評定、建立技術文件、簽署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,再對產品加貼 CE 並承擔合規責任。**
先糾正觀念:CE 不是一張通用證書
依歐盟 Regulation (EC) No 765/2008,製造商加貼 CE,代表其對產品符合所有適用歐盟調和法規要求負責。Your Europe 也明確說明,沒有一個中央 EU 機關替所有產品發出使用 CE 的許可或通用證書。
這不代表 CE 流程永遠不會出現「證書」。某些產品法規與合格評定模組要求 Notified Body 介入,該機構可能就其法定評定工作出具證書;但這份文件有明確的產品、法規、模組與範圍,不能被泛化成任何產品都適用的「歐盟 CE 證書」。
所以,判讀第三方文件時要問的不是「封面有沒有 CE」,而是:
- 產品實際落入哪些 EU 法規?
- 法規要求的合格評定程序是什麼?
- 出具文件的機構是否在法定程序中有權執行該項工作?
- 製造商的技術文件與 EU DoC 是否完整對應?
哪些產品需要 CE?先看法規,不是先看銷售地
CE 只適用於具體歐盟調和法規明定要加貼 CE 的產品。若產品不在這些法規範圍內,不應為了「看起來有認證」自行貼上 CE;不需 CE 的產品仍可能受一般產品安全、化學品、標示或成員國規則約束。
常見可能涉及 CE 的類別包括玩具、電機電子設備、無線電設備、機械、部分壓力設備、個人防護具、醫療器材、量測設備與無人機等。不過,類別名稱只能用來初步分流,不能取代法條定義、排除項目、預定用途與產品參數的判定。
同一項產品也可能同時落入多項法規。例如,具有無線功能的電氣產品,不能只完成一項電氣安全測試就結案;仍須依實際功能盤點所有適用要求。
歐盟產品法規也持續更新或進入過渡期,應使用 European Commission 的現行法規索引及 EUR-Lex 正文逐項確認,而不是沿用舊客戶或相似型號的清單。
台灣出口商先辨認角色:誰對 CE 負責?
CE 合規責任取決於經濟營運者角色,不是誰付檢測費。
| 角色 | 核心責任 | 台灣出口實務重點 |
|---|---|---|
| 製造商(manufacturer) | 找出適用要求、執行合格評定、建立技術文件、簽署 DoC、加貼 CE、維持量產一致性 | 即使委外設計或生產,只要以自己的名稱或品牌將產品投放市場,仍可能是法定製造商。 |
| EU 授權代表(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) | 依書面授權執行指定任務,例如配合市場監督或提供文件 | 不會因簽一份代理合約就自動承接製造商全部設計與產品責任;個別法規可能另有要求。 |
| EU 進口商(importer) | 驗證 EU 外製造商已完成適當評定、文件、標示、追溯與必要安全資訊 | 應在合約中寫明文件取得、變更通知、事故及召回協作。 |
| 經銷商(distributor) | 以應有注意確認標示與隨附文件,避免儲運破壞符合性,配合主管機關 | 若換牌、以自己名稱銷售或重大修改,可能承接製造商責任。 |
| Notified Body | 在獲指定的法規及任務範圍內執行第三方合格評定 | 它是評定機構,不是最終產品合規責任的代替者。 |
對部分 Regulation (EU) 2019/1020 Article 4 所涵蓋的產品,投放 EU 市場時還須有一個設立於 EU 境內的經濟營運者,承擔該條規定的文件與市場監督協作任務。
這不能直接簡化成「所有 CE 產品都一定要找授權代表」;台灣出口商應依產品法規、EU 進口安排與 Article 4 範圍個別判定。
CE 合規怎麼做?用八步驟建立可查核證據
1. 凍結產品版本與預定用途
先整理型號、用途、使用者、電壓、頻段、軟體功能、配件、材料、包裝及製造地。產品還沒定版就送測,後續換料或改功能很可能使證據失去對應。
2. 找出所有適用 EU 法規
以產品定義、預定用途、技術參數與市場為基礎,查 European Commission 的產品法規入口及 EUR-Lex 正文。將每項法規的適用、排除與基本要求列成 compliance matrix。
3. 做風險與基本要求 mapping
逐項連結產品危害、法定基本要求、設計控制與證據。不能因為某項零件已有 CE,就跳過最終產品的整體風險與整合評估。
4. 選擇合格評定程序
查看各適用法規允許或要求的評定模組。有些產品可由製造商自我評定,有些程序必須由 Notified Body 介入;不能用「產品看起來風險不高」或驗證公司的銷售說法代替法規判定。
5. 選擇技術證明路徑
調和標準通常屬自願使用,但在適用與有效範圍內,可提供符合性推定。若不用調和標準,也可能採其他技術方案證明符合強制要求,但技術文件通常要更完整解釋其合理性。標準名稱相同不代表版本與歐盟官方公報引用狀態相同,必須重新核對。
6. 執行測試並建立技術文件
測試只是證據的一部分。製造商還要整合風險分析、設計、生產、關鍵元件、標示、說明書及量產一致性等資料,讓市場監督機關可以理解產品為何符合要求。
7. 簽署 EU DoC 並加貼 CE
完成適用評定與技術文件後,由有法律權限的人代表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,再依適用法規的尺寸、位置與識別碼要求加貼 CE。
8. 建立上市後與變更管理
保留技術文件與 DoC,監控量產、客訴、事故與法規更新。換料、改版、韌體更新、用途變更或更換供應商時,先評估是否影響原有符合性,再決定重測或更新文件。
自我評定還是 Notified Body?依產品法規決定
是否需要 Notified Body,不是所有 CE 產品的共同答案。若適用法規允許製造商使用內部生產控制等自我評定程序,製造商可在完成證據與文件後自行宣告;若法規/模組要求獨立第三方,才必須找有相應資格的 Notified Body。
選擇機構時,應進入 European Commission 的 NANDO 資料庫核對:
- 機構名稱與四位數 identification number 是否存在、狀態是否有效。
- 該機構獲通知的是哪一項 directive 或 regulation。
- 獲通知範圍是否涵蓋你的產品、程序或 conformity assessment task。
- 報價、申請書與最後文件上的法規、模組、產品型號及 scope 是否一致。
「NANDO 有這家機構」不代表它能替所有產品做 CE 評定。European Commission 也提醒,有些機構販售不具法定 CE 效力的 voluntary certificate;若適用法規不要求第三方,購買這類文件也不能取代製造商應完成的評定與技術文件。
CE 旁是否出現 NB 的四位數識別碼,也要依程序判斷。依 European Commission 2022 Blue Guide,當 NB 介入生產控制階段時,其識別碼會跟隨 CE;若只介入設計階段,未必如此。不要用「有沒有四碼」單獨判斷整體合規。
Technical documentation 不只是測試報告
技術文件要讓主管機關能評估產品的設計、製造與操作是否符合要求。依產品法規不同,常見資料包括:
- 製造商、產品名稱、型號、序號或批次等識別資訊。
- 預定用途、合理可預見誤用與產品說明。
- 適用法規、基本要求及採用標準的 mapping。
- 風險辨識、評估與降低措施。
- 設計圖、電路、材料、關鍵元件、軟體版本與製造流程。
- 計算、檢驗與測試報告,以及證據適用的產品版本。
- 產品標示、使用說明、安全資訊與所需語言版本。
- 合格評定程序及 Notified Body 資料(如適用)。
- EU DoC、版本紀錄與量產一致性控制。
Your Europe 的一般指引要求技術文件在產品投放市場前準備,並通常自投放市場日起保存 10 年;若個別產品法規另定期間,則以個別規定為準。文件也要保持可取得且持續更新,不是測完後封存不管。
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誰簽、要寫什麼?
EU DoC 是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法律責任聲明,不是實驗室測試報告。簽署前應已完成適用合格評定並建立支持文件。
常見必要資訊包括:
- 製造商或授權代表名稱與完整地址。
- 產品型號、序號或其他可追溯識別。
- 製造商承擔責任的聲明。
- 適用 EU 法規與採用的調和標準或其他技術規格。
- Notified Body 的資訊與執行程序(如適用)。
- 具權限簽署者的姓名、職稱、簽名、地點與日期。
DoC 的具體格式、是否須隨產品附上、所需語言與保存方式,應以個別產品法規及銷售國要求為準。產品、法規、標準、聯絡資料或評定程序改變時,也應檢查並更新。
CE 與 BSMI、RoHS、UL 不能直接互相替代
| 名稱 | 本文只需理解的邊界 |
|---|---|
| BSMI | 台灣商品檢驗與相關制度,不能直接證明產品已完成 EU CE 要求。 |
| RoHS | 歐盟電機電子有害物質限制;對部分產品可能是 CE 法規 mapping 的一部分,但不是 CE 全部。 |
| UL | 常見的安全標準與第三方驗證體系,不能憑 UL 標誌直接推定所有 EU 法規均符合。 |
三者各有不同法域、產品範圍與證據功能。既有測試資料可能有技術參考價值,但能否納入 CE 技術文件,仍要確認測試方法、版本、樣品與適用要求是否吻合。
送測或簽約前,先完成七項查核
- 產品型號、用途、配件、軟硬體與製造版本是否已凍結?
- 是否逐項判定全部適用 EU 法規,而不是只看相似產品?
- 每項法規的合格評定模組與 Notified Body 必要性是否確認?
- 調和標準版本與 Official Journal 引用狀態是否仍有效?
- 第三方機構的 NANDO 法規、scope、task 與狀態是否相符?
- 製造商、EU 進口商、授權代表及其他經濟營運者的文件與事故責任是否寫入合約?
- 技術文件、DoC、量產一致性與變更控制是否有明確 owner?
先把這七項整理成一頁 compliance matrix,再決定測試與委託範圍,通常比先買一張「CE 證書」更能避免重工。
CE 常見問題
CE 可以自行宣告嗎?
有些產品法規與評定模組允許製造商自我評定,有些則要求 Notified Body。必須依產品所適用的各項法規逐一判定,不能一概而論。
所有出口 EU 的產品都要 CE 嗎?
不是。只有特定 EU 調和法規明定須加貼 CE 的產品才需要;不在範圍內者不應加貼,但仍可能受到其他安全與市場規則管理。
NANDO 查到機構,就代表它能做任何 CE 產品嗎?
不是。NANDO 會列出機構獲通知的法規及任務範圍,必須確認 scope 與你的產品及評定程序一致。
有測試報告就可以貼 CE 嗎?
不能直接這樣推定。測試報告只是支持證據之一,還要完成適用法規判定、風險分析、合格評定、技術文件、DoC 與量產一致性等工作。
CE 技術文件要保存多久?
一般官方指引為產品投放市場後 10 年,但個別產品法規可規定其他期限,執行時要以該法規為準。
台灣製造商一定要找 EU 授權代表嗎?
不應一律回答。須依個別產品法規、EU 進口商安排,以及 Regulation 2019/1020 Article 4 是否適用來判定 EU 境內經濟營運者與授權代表需求。
官方來源
- EUR-Lex:Regulation (EC) No 765/2008
- Your Europe:CE marking
- Your Europe:General product compliance
- Your Europe:Conformity assessment
- Your Europe:Preparing technical documentation
- Your Europe:Signing an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
- European Commission:Notified bodies
- European Commission:NANDO database
- EUR-Lex:Regulation (EU) 2019/1020
- EUR-Lex:The Blue Guide 2022
- European Commission: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