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貨物運輸保險不是「貨物有損就一定賠」,而是看這批貨是否屬於保險標的、事故是否發生在約定期間、原因是否屬承保危險,以及有沒有落入除外。外銷企業投保前應先對齊貨物、包裝、路線、轉運、保險利益與金額;出險後則要立即通知、合理減損、保存現況,並保全對運送人等第三人的權利。
簡單說,先別急著只問「A、B、C 哪個好」,先回答五個問題:誰會因貨損蒙受經濟損失、保哪一批貨、從哪裡保到哪裡、哪些事故要保,以及哪些損失被排除。
本文提供一般風險管理資訊,不解釋個別保單,也不保證承保或理賠。實際保障以保險單、批單、完整條款、準據法及保險人的書面確認為準。
本文提供一般風險管理資訊,不解釋個別保單,也不保證承保或理賠。實際保障以保險單、批單、完整條款、準據法及保險人的書面確認為準。
先分清楚:貨物險、運送人責任險與信用保險
名稱相近的保險,處理的風險可能完全不同。
| 類型 | 主要保障問題 | 外銷企業常見誤會 |
|---|---|---|
| 貨物運輸保險 | 自己對貨物的財產利益,在約定運送期間是否因承保事故受損 | 以為有投保就不必看航程與除外 |
| 貨物運送人責任險 | 運送人對受託貨物依法應負多少賠償責任 | 以為承運人有責任險,貨主就一定能獲全額賠償 |
| 貿易信用保險 | 買方不付款、應收帳款或特定政治信用風險 | 以為能賠貨物碰撞、受潮或短少 |
台灣《保險法》第14條指出,要保人對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;第15條則將運送人或保管人對貨物的保險利益,限於其所負責任。這正好說明:「貨主保自己的貨」與「運送人保自己的責任」不是同一件事。
因此,發現貨損時仍可同時涉及貨物保險、運送契約與第三人責任,但各自的成立要件、金額與證據不能混為一談。

ICC(A)、ICC(B)、ICC(C) 差在哪?
海運貨物保險常見 Institute Cargo Clauses(ICC)字樣。以下用公開的 2009 版作入門比較,目的只是幫你辨識保障架構,不代表所有台灣保單都採同一版本。
| 條款 | 保障架構 | 判讀重點 |
|---|---|---|
| ICC(A) | 對貨物滅失或毀損採較廣的概括式承保,再排除條款列明事項 | 不能把 all risks 翻成「任何原因都賠」 |
| ICC(B) | 列名危險,例如火災、船舶擱淺/沉沒/傾覆、陸運工具翻覆/出軌、部分進水等 | 必須把實際貨損原因對到列名項目 |
| ICC(C) | 較精簡的列名危險 | 一般比 B 窄,但仍應逐條讀完整文字 |
| ICC(Air) | 空運貨物專用版本 | 不宜把海運的期間與事故文字直接套到空運 |
IUA 官方入口將 CL382「Institute Cargo Clauses (A)」標示為 2009 年 1 月 1 日版本;同一市場也有 B、C、Air、War 與 Strikes 等不同條款。投保時要核對的不是只有一個字母,而是條款全名、日期、附加條款與批單。
ICC(A) 被稱為「全險」,仍然有除外
2009 版 ICC(A) 的第一條採概括式寫法,但接著就有多組除外。這意味著損失仍需發生在承保期間,並且不能落入除外;被保險人也必須提出事故與損失證據。
相較之下,B 與 C 採列名危險。若一批貨抵達時受潮,不能只看「有受潮」就判斷賠不賠;還要查水從哪裡進入、包裝是否適當、事故發生在哪個節點,以及該原因能否對應條款。

即使保障較廣,也要看這些常見除外
不同保單文字會有差異,但 2009 版 ICC(A) 可用來建立幾個重要的核對方向:
正常耗損、固有瑕疵與遲延
正常滲漏、重量或容量的正常短少、正常磨耗,和突發事故並不相同。貨物因本身性質自然變質,也可能涉及固有瑕疵。遲延造成的損失,即使遲延起因與某個承保危險有關,在 ICC(A) 主條款中仍有專門除外文字。
因此,「晚到十天所以市場價格下跌」和「運送途中發生承保事故造成實體毀損」是兩種不同問題。
包裝或容器不適合
包裝不足不只是一句抽象理由。條款還會看包裝或準備由誰完成、何時完成,以及是否足以承受一般運輸過程。貨物裝櫃前,至少應保存:
- 包材規格與包裝作業紀錄;
- 裝箱、固定、防潮與封櫃照片;
- 溫控、震動或傾斜指示器資料(如有);
- 特殊貨物的運送與保存指示。
這些資料既是核保資訊,也可能成為事故發生後判斷原因的重要證據。
戰爭、罷工與政治動機事件
ICC(A) 2009 主條款對戰爭、罷工、暴動、恐怖主義及政治/意識形態動機行為另設除外;市場雖有 War、Strikes 等專門條款,但是否可以加保、在哪些地區有效、是否有取消通知或制裁限制,必須在當次出貨前確認。
不要把「市場上有附加條款」理解成「本公司的保單已經包含」。
故意行為與部分不適航情境
被保險人的故意不當行為,以及在被保險人知情等特定條件下的船舶不適航、貨櫃或運具不適合,也可能影響保障。個案要看完整文字、事實與因果關係,不能只用一個事故名稱下結論。

保障從哪裡開始?用物流節點核對航程
貨物運輸往往不是「港到港」這麼簡單,而是:
出貨倉 → 卡車 → 港口或機場 → 海運或空運 → 轉運 → 目的地內陸運送 → 最終倉庫
ICC(A) 2009 的 Transit Clause,可從指定倉庫內為了立即裝上運具、開始運輸而首次移動時起保,並在通常運送過程持續;終止點可能包括在目的地指定倉庫完成卸貨、貨物被移往其他非通常運送用途的倉儲,或海外船在最終卸貨港卸貨完成後屆滿條款所定期間,以先發生者為準。
這段話有兩個實務重點:
- 所謂「倉庫到倉庫」仍有條件,不代表任何倉儲都能無限延長保障。
- 改變目的地、運送契約提前終止、轉作分配或長期儲存時,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確認後續條件。
台灣《海商法》第127條也允許海上保險契約約定延展至陸上、內河、湖泊或內陸水道的危險;但是否真的延展,仍要回到契約。全國法規資料庫《海商法》
至於常見的「卸船後 60 日」,它來自 ICC 2009 特定期間文字,不是所有保單一律適用的法定答案。不同版本、運送方式與批單都可能改變結果。
誰有保險利益?保額不要只抄發票
貨物的所有權、風險移轉、付款安排與保險利益彼此相關,但不是同一概念。《保險法》第17條規定,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標的無保險利益時,保險契約失其效力;ICC(A) 2009 也要求請求理賠者在損失發生時對標的具有保險利益。
投保時應逐一確認:
- 誰是要保人、被保險人與可能受讓保險權利的人?
- 貨物損失發生時,誰實際承擔經濟損失?
- 商業發票、買賣契約、提單與貿易條件是否相互一致?
- 保險憑證可否轉讓,程序是否完成?
保險價額不一定只等於發票金額
《海商法》第135條將海運貨物保險價額列為:裝載時、地的貨物價格,加上裝載費、稅捐、應付運費及保險費。這提供了法定基礎,但實際保單採定值或不定值、如何約定金額,仍須看契約。
同時要注意:保單記載的保險金額不代表損失一定按該數字全額賠付。《保險法》第55條把保險金額列為契約應記載事項,第77條也涉及不足額保險的比例負擔,除非契約另有約定。金管會《保險法》
因此,不宜從網路文章抄一個「發票金額乘固定百分比」就當作所有交易的答案。較安全的做法,是把貨價、運費、保費、稅費、預期利益需求與其他保險完整揭露,再由合格保險專業人員按條款確認。
投保前,先整理這張資料表
保險人要評估的是一段具體風險,而不是只看貨物總價。企業可先整理以下資料:
貨物與價值
- 品名、規格、數量、單價與總價;
- 是否易碎、怕潮、易腐、溫控、危險品或高價品;
- 商業發票、信用狀或訂單的價值基礎;
- 是否已有其他貨物保險或增加價值保險。
包裝與運具
- 包裝材料、裝箱方法、棧板、固定、防潮與溫控;
- 整櫃、併櫃、散裝、空運、快遞或郵寄;
- 船名、航班、運送人或承攬人資料(已知時)。
完整路線
- 起運倉與最終目的地;
- 港口、機場、轉運點與暫存倉;
- 預計啟運與到達時間;
- 是否可能改變目的地、拆櫃、分配或長期儲存。
商務與特殊風險
- Incoterms 條件及指定地點;
- 貨權與風險移轉安排;
- 過去貨損紀錄;
- 戰爭、罷工、制裁、高風險航區或特殊附加條款需求。
富邦產險的企業保險 FAQ 也把金額、貨物名稱、運送方式與航程資訊列為投保時的重要資料;實際核保問題與文件由各保險人決定。富邦產險企業保險 FAQ
出險後怎麼做?先救貨,再守住證據與權利
事故後最怕兩件事:損失繼續擴大,以及證據或對第三人的權利流失。可以依下列順序處理。
1. 立即通知保險人或保單指定代理
不要等文件全都到齊才通知。先提供保單、事故時間地點、貨物狀況、估計損失與聯絡窗口;若貨物在國外,可依保單聯絡指定的理賠代理或公證安排。
2. 採取合理減損措施
《海商法》第130條要求事故發生時採取必要行為避免或減輕損失;ICC(A) 2009 也有減損義務。實務上可能包括移至安全處、隔離未受損貨物、停止污染或安排適當保存,但應同步與保險人、公證人協調。
在損失尚未查勘或估定前,不要任意丟棄、重工、出售或改變受損貨物;若為避免損失擴大而必須立即處置,應完整拍照錄影、記錄原因、數量、時間與參與人員。
3. 驗貨並保存現場證據
- 外箱、封條、棧板與貨櫃狀態;
- 貨物受潮、破損、污染、短少的位置與數量;
- 溫度、濕度、震動或傾斜紀錄;
- 卸貨、拆櫃及清點過程的照片與影片;
- 運送人、倉庫或機場出具的事故/異常報告。
若簽收時發現異常,應在運送文件上清楚註記並要求事故證明,避免只簽下沒有保留的清潔收據。
4. 書面保留對運送人與第三人的權利
《保險法》第53條允許保險人在賠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;ICC(A) 2009 也要求妥善保留與行使對運送人、保管人等第三人的權利。
通知期限可能依海運、空運、運送契約、準據法與事故類型而不同。安全做法是發現異常即書面通知,不要等保險理賠完成才處理;個案期限由保險人或法律專業確認。
5. 彙整保單、運送、價值與損失文件
常見起始清單包括:
- 索賠函或理賠申請文件;
- 保險單、保險憑證及所有批單;
- 海運提單或空運提單;
- 商業發票與裝箱單;
- 異常證明、貨損通知與往來信件;
- 貨損照片、影片與清點表;
- 修復、重工、殘值、報廢或替換估價;
- 公證、檢驗或其他事故證明。
富邦產險的貨物水險理賠 Q&A 列出保單、提單、Invoice、Packing List、異常證明、貨損通知與照片等文件,同時也說明其他文件會視案情要求;這是實務起點,不是所有保險人的封閉清單。
備齊文件也不代表必然理賠。保險人仍會查事故原因、期間、條款、除外、損失金額與被保險人的義務是否履行。
Incoterms 與共同海損要怎麼接?
Incoterms 用來分配買賣雙方的費用、風險與特定條件下的投保義務;它不會自動替你選好保單,也不保證實際條款、保額、受讓與航程都已正確。實務上應把貿易條件的指定地點,和保單的起訖點逐字比對。
共同海損則是為了共同安全而發生犧牲或費用後的分攤制度。ICC(A)、(B)、(C) 2009 都有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的相關文字,但是否構成共同海損、分攤多少、如何提供擔保,是另一套專門流程,不在本文計算。
因此,這三個問題最好分開管理:
- Incoterms:誰在什麼地點承擔風險與投保義務?
- 貨物運輸保險:實際保單保到哪裡、保哪些事故?
- 共同海損:事故後是否產生分攤、擔保與追償?
常見問題
貨物運輸保險和貨物運送人責任險一樣嗎?
不一樣。前者以貨物財產利益為核心;後者以運送人依法應負的責任為核心。兩者可能在同一事故中同時出現,但成立要件與金額不同。
ICC(A) 是否任何貨損都賠?
不是。ICC(A) 是較廣的概括式保障,但仍有包裝不足、固有瑕疵、正常耗損、遲延、戰爭與罷工等除外或專門條款安排。
空運貨物可以直接用海運條款判斷嗎?
不宜。市場有 ICC(Air) 專門版本,且空運前後的陸運段、機場暫存與期間文字都應依實際保單核對。
轉運或臨時倉儲一定在保障內嗎?
不一定。通常運送過程中的轉運,和企業主動把貨物改作分配或非通常儲存,可能有不同結果;改變目的地或運送中斷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。
貨損後可以先把貨丟掉嗎?
原則上不宜任意處分。先通知、減損、拍照、清點並取得保險人或公證人的指示;若為安全或避免擴大損失必須處置,應完整保留理由與證據。
結論:把「有投保」升級成可驗證的保障
貨物運輸保險真正的價值,不在於保單首頁有一個金額,而在於事故發生時,標的、利益、期間、危險與證據能否彼此對上。
外銷企業可以先完成三件事:
- 畫出從出貨倉到目的地倉的完整物流節點;
- 逐項核對主條款、附加條款、除外、保額與起訖點;
- 把通知、減損、異常記錄與文件清單做成出險 SOP。
完成後,再把貨物、包裝、路線、貿易條件與價值資料交給合格的保險人、保險經紀人或相關專業人員書面確認。這比只問「要買 A 還是 B」更接近真正可用的風險管理。
來源
-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:保險法
-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:海商法
- IUA:CL382 Institute Cargo Clause (A) 010109
- LMA/IUA:Institute Cargo Clauses (A) 2009
- LMA/IUA:Institute Cargo Clauses (B) 2009
- LMA/IUA:Institute Cargo Clauses (C) 2009
- LMA/IUA:Institute Cargo Clauses (Air) 2009
- 富邦產險:企業保險 FAQ—貨物運輸險
- 富邦產險:理賠 Q&A—海上保險
-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:貨物運送人責任險簡介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