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口商要負責什麼?台灣企業登記、商品法規與首批進口準備指南

內容目錄 顯示


成為進口商,不是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、把文件交給報關行就完成。

這個順序很重要,因為「公司可以經營進出口」「海關讓貨物放行」「商品可以在台灣販售」是三個不同問題。國外供應商說可以出口、物流商說可以承運,或報關行曾報過相似貨物,也不能單獨證明這批商品已符合台灣規定。

台灣企業應先鎖定每一個 SKU、來源國與交易架構,用商品的材質、成分、用途、規格、原產地等資料查核 CCC 號列、輸入規定及主管機關要求;同時書面指定誰是收貨與納稅主體、誰核准報關資料、誰保管稅費憑證,以及商品進入市場後由誰負責中文標示、安全、客訴、回收與法規更新。

任何許可、責任人或原始證據仍空白,就先 no-go,不要先出貨再補。

以下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、財政部關務署、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、標準檢驗局、食藥署、防檢署與行政院官方資料,整理企業建立進口能力的責任地圖。

本文提供一般查核方法,不是特定貨物的報關、稅務、產品法規或法律意見;實際進口仍應由主管機關、報關士、稅務與產品法規專業人員依個案確認。

進口商不是一個職稱,而是五層責任

日常商務常把「進口商」「進口人」「Importer of Record」「收貨人」混在一起,但不同法規使用的角色不完全相同。例如,《關稅法》第 6 條所稱關稅納稅義務人是收貨人、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;商品檢驗制度還會依商品、檢驗方式及委託銷售架構判定報驗義務人。

因此,公司不能只問「我們是不是進口商」,而要逐批回答五層問題:

責任層 核心問題 上線前證據
企業資格 哪一個公司/商號經營進口?登記資料是否有效? 公司/商業登記、出進口廠商查詢、英文名稱與變更紀錄
商品准入 這一個 SKU 從這個來源國能否進口及販售? SKU 資料卡、CCC/輸入規定、許可、檢驗/檢疫與標示結論
通關與稅務 誰是收貨、提貨及納稅主體?誰委任報關? 契約、提單、委任、付款、稅費預算與財會意見
文件與內控 申報資料能否對回真實交易與商品? PO、invoice、packing list、B/L/AWB、付款、型錄、證書與核准紀錄
上市後責任 放行後誰負責標示、安全、追溯、客訴與回收? 標示版控、批次紀錄、客服流程、stop-sale 與 recall playbook

這五層不是五個不同部門互相丟工作的清單,而是同一批貨的責任鏈。企業要指定一名 Accountable owner,確保任何一層出現矛盾,都能在出貨或上架前暫停並升級。


第一個 gate:確認企業與出進口廠商登記

先確認公司或商號的基礎狀態

經濟部《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》規定,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,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外,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。

實務上,不應從「選一個英文名稱」開始,而要先核對:

  • 實際交易與付款的公司/商號名稱及統一編號;
  • 代表人、負責人、所在地與營業項目;
  • 採購契約、銀行帳戶、發票、提單及報關擬使用的主體是否一致;
  • 公司不是申請人時,法人、團體或其他組織是否有適用的登記路徑及文件。

若集團內有採購公司、品牌公司、倉儲公司或通路公司,更要先決定哪一個主體真的買貨、持有貨權、作為收貨人並在台灣銷售。不能因為其中一家已有進出口實績,就直接借用其名義處理另一家公司的交易。

以官方系統辦理英文名稱預查與新登記

國際貿易署的廠商登記頁將流程分為登入、英文名稱預查、新登記、審核、公示查詢與證明文件等環節。法規原則上要求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英文名稱預查及登記;新登記或變更英文名稱前,應依當下官方系統要求完成預查。

英文名稱不是只看翻譯順不順。它還要符合登記規則,且日後會出現在海外契約、invoice、銀行、運輸與證明文件中。建議企業建立一個受控的英文名稱 master,禁止各部門自行使用縮寫、舊名稱或不同公司尾碼。

官方申辦介面、驗證方式與處理資訊可能更新,應以實際送件畫面為準,不要把本文或舊版教學當成永久流程。

登記後仍要管理變更

公司統編、中文名稱、組織、代表人/負責人及所在地等資料變更時,貿易署得依公司、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的資料更新;英文名稱變更則須依規定辦理。企業仍應在首批、重大變更後及定期複核時,回官方公示系統確認資料是否一致。

最重要的是:出進口廠商登記只通過企業資格 gate,不代表特定商品已取得輸入許可、檢驗合格或上市資格。


第二個 gate:每一個 SKU 都要重新判定能否輸入與販售

先做 SKU 商品資料卡,不用模糊品名找答案

同樣被稱為「燈具」「食品」「保養品」或「零件」的商品,可能因成分、用途、電氣規格、無線功能、適用年齡、包裝或廣告宣稱不同,進入完全不同的法規路徑。

一張可供查核的 SKU 資料卡,至少應包含:

  • 正式貨名、品牌、型號、照片與版本;
  • 實際用途、使用對象與銷售宣稱;
  • 完整材質、成分、配方、含量或組成;
  • 尺寸、電壓、頻率、功率、電池、充電器及無線功能;
  • 適用年齡、是否接觸食品或人體、是否具有安全或衛生風險;
  • 原產地、製造商、工廠與實際出貨國;
  • 內外包裝、說明書、警語與台灣預定中文標示;
  • 供應商建議的 HS Code/CCC 及其技術依據;
  • 每批數量、交易價格、運保費、預定收貨人與通路。

如果供應商只提供 partsaccessoriessamplegift 等籠統貨名,或拒絕揭露成分、材質及製造資訊,就還沒有形成可申報的商品證據。這時應停止下單或出貨,不要讓報關行在資訊不足下自行猜分類與輸入規定。

查 CCC 與輸入規定,但不要停在查詢結果

國際貿易署的輸入總說明指出,台灣貨品輸入管理原則上自由、例外限制;限制輸入貨品可能是管制輸入,或在符合一定條件並取得主管機關文件後才准許輸入。應施檢驗或檢疫品目,還要依各自制度辦理。

因此,查到候選 CCC 後,要繼續確認:

  1. 號列是否符合商品實際材質、功能、用途與型態;
  2. 預定進口日的號列、稅率、輸入規定及稽徵特別規定是否仍有效;
  3. 來源國是否另有限制,尤其是中國大陸物品的准許輸入條件;
  4. 輸入規定代號指向哪一個主管機關、許可、證明、檢驗或檢疫;
  5. 文件要在下單、裝船、到港或上市前哪一個時間點完成;
  6. 實際貨物、型號與數量是否落在核准或證書範圍內。

供應商提供的 HS Code 可以當線索,不能當台灣海關的最終分類。分類或估價對成本與准入有重大影響時,可評估在進口前使用關務署的預先審核制度;完整查詢與申請方法應由稅則專文及報關專業人員承接。

把主管機關當成路由,不做「一般商品免查清單」

下表只示範如何分流,不代表列完全部主管機關,也不是單一商品的合格判定:

商品特徵 可能的官方路由 進口前至少要確認
經公告應施檢驗的商品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(BSMI) 是否為應施檢驗品目、檢驗方式、報驗義務人、證書/登錄與標識範圍
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器具、容器包裝或洗潔劑 衛福部食藥署(TFDA) 號列輸入規定、業者與產品要求、輸入查驗、來源國及衛生證明
動植物及其產品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是否為檢疫物、來源國條件、輸入許可、輸出國證明與申報檢疫
其他具有醫療、無線、環境、化學或特定安全用途的商品 對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、登錄、檢驗、標示、回收費或上市後義務

例如,商品檢驗法對不同檢驗方式與商流有不同的報驗義務人判定;不能一概寫成「實際辦進口的人一定是報驗義務人」。食品也可能因品類、來源國、工廠、號列與業者規模,涉及輸入查驗、系統性查核或自主管理要求。真正的答案只能從指定 SKU 與當日官方規定得出。

透過快遞、少量或樣品名義進口,也不會自動消除輸入規定。財政部官方說明明確提醒,快遞貨物若涉及輸入規定或應施檢驗/檢疫,仍應依相應程序辦理。


第三個 gate:把法定角色與外包工作分開

先回答誰以自己的名義進口

《關稅法》第 6 條規定,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、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。這是台灣法規中的角色判定基礎之一。

企業在國際契約與物流報價中也常看到 Importer of Record,但它是實務溝通詞,不能取代台灣法規與實際文件。應把下列主體逐一寫清楚:

  • 契約買方與付款人;
  • 商業發票上的買方/收貨人;
  • B/L 或 AWB 的 consignee;
  • 提貨與貨權持有人;
  • 報關委任人及關稅納稅義務人;
  • 品類法規中的許可、報驗、登錄或標示義務人;
  • 商品上市後的銷售、客服與回收主體。

Incoterms® 可以分配交貨、費用、風險及特定手續,但不能只靠一句 DDP、DAP 或 FOB 就決定台灣法定身分。契約寫「稅費由供應商負擔」,也不等於供應商已合法成為台灣收貨人或納稅義務人。

報關行可以執行什麼

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》規定,報關業受進出口人委任辦理報關,原則上須有委任文件;報關業依進出口人提供的發票、提單及其他資料,申報貨名、稅則號別與其他事項,並要求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文件一致。

因此,報關行可以依委任:

  • 依核准資料製作與傳輸申報;
  • 接收海關通知;
  • 協助文件補正、查驗、繳稅與放行流程;
  • 對分類、估價或文件提出專業疑問與建議。

企業不能全部外包什麼

企業仍要對下列資訊建立 owner 與核准證據:

  • 商品真實身分、用途、材質、成分、型號與規格;
  • 交易價格、折扣、佣金、模具、權利金、運保費及付款;
  • 原產地、製造商、供應商及關係人交易;
  • 許可、檢驗/檢疫、證書與標示是否涵蓋本批商品;
  • 文件矛盾時是否暫停、補正、更正、退運或採取其他正式程序;
  • 放行後是否可以入庫、上架及銷售。

關務署提醒,進口人提供不實發票或文件、虛報價格而造成漏稅,可能依海關緝私相關規定處理。這不代表報關業沒有責任,而是企業不能把自己掌握的商品與交易事實丟給受託人猜測。個案究責仍由主管機關依實際資料判定。

建立 RACI,不用群組訊息代替核准

任務 Accountable Responsible Consulted 必留證據
企業與廠商登記 負責人/法務主管 行政/國貿 貿易署 官方查詢、申請與變更紀錄
SKU 適法判定 產品/法規主管 品保/產品 主管機關、報關士、實驗室 受控資料卡、官方依據、證書範圍
報關資料核准 國貿主管 國貿/報關行 採購、產品、財會 核准版本、差異單與委任
稅費與憑證 財務主管 財會 報關士、稅務顧問 預算、稅單、繳納證與帳務對應
入庫與上市 營運/品保主管 倉庫、品保、通路 法務、產品、客服 放行、檢驗、標示與批次 release
客訴與回收 產品/法務主管 品保、客服、物流 主管機關、保險人、供應商 事件紀錄、追溯、通知與處置證據

第四個 gate:建立一套能對回真實交易的文件證據鏈

關務署的進口報關文件說明列出商業發票、裝箱單、提貨單/空運提單、委任書及輸入許可等文件,並依申報方式與貨物情況存在例外。企業不用在這一步自己重做進口報單,而要確保每個申報值都有原始證據。

一套 master data,避免五份文件五種答案

至少要能把下列資料串在一起:

  1. 採購契約、PO 與供應商報價;
  2. 商業發票;
  3. 裝箱單;
  4. B/L、AWB 或 D/O;
  5. 付款、折扣、佣金、模具、權利金、運費與保險資料;
  6. 原產地證明、型錄、規格、測試、許可、檢驗/檢疫文件;
  7. 報關委任、進口報單、海關通知與稅費繳納證;
  8. 收貨、入庫、批號、中文標示、通路與客戶追溯。

每份文件的貨名不一定能完全相同,但必須能有合理且有證據的對照。例如,採購系統使用內部料號、invoice 使用商業貨名、技術文件使用型號時,公司應保存料號對照,而不是要求報關行自行判斷它們是不是同一個商品。

出貨前執行四眼核准

至少由兩個不同角色覆核,且讓各專業 owner 確認自己的欄位:

  • 採購:供應商、價格、數量、幣別、付款與契約;
  • 產品/品保:貨名、型號、規格、成分、證書、包裝與標示;
  • 國貿:來源國、運輸、提單、委任、CCC/輸入規定證據與時程;
  • 財會:納稅主體、稅費預算、代墊方式、憑證抬頭與入帳;
  • 法務:許可責任、供應商保證、賠償、資料取得、召回與保險接口。

任何人在最後一刻改貨名、數量、價格、原產地、收貨人或型號,都應重新觸發相關 owner 核准,而不是只在通訊軟體留一句「可以」。

不確定就 hold,不以「比照上次」代替證據

供應商更換工廠、配方、材料、韌體、包裝、型號尾碼或來源國,都可能使舊的分類、許可、檢驗或標示證據失效。報關行若提出資料不足或矛盾,企業應凍結該批申報,回到原始資料與主管機關確認。

《關稅法》第 98 條要求關稅納稅義務人、貨物輸出人及其關係人,對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紀錄、文件、會計帳簿及電腦資料,自貨物放行翌日起保存五年。公司應保留自己的可調閱版本,不只依賴報關行或供應商日後提供。


稅務接口:先確認主體、憑證與帳務,不在這篇算稅率

進口成本不只貨價與國際運費,但本篇不重寫關稅或貨物稅計算。進口商在首批前先回答三個問題即可:

  1. 誰是本批收貨人、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,以及申報上的納稅義務人?
  2. 關稅、進口營業稅、可能的貨物稅或其他費用,如何放入 landed cost 與現金需求?
  3. 海關繳納證、收據與報單的抬頭、統編和實際購買企業是否一致,能否支持帳務及可能的進項扣抵?

財政部說明,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為進口營業稅納稅義務人,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。符合特定營業人身分、貨物用途及憑證條件時,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或收據可能用於申報扣抵;但專營免稅、兼營、非供本業使用、憑證不符或其他不得扣抵情況會有不同結果。

所以,財務模型不要先把進口營業稅全部視為可回收現金,也不要把報關行或物流商「先代繳」誤認為憑證一定會正確落在公司名下。應由財會與稅務顧問依公司制度及本批文件確認。

若分類、完稅價格或應計費用有重大不確定,應在出貨前向報關士或海關使用適當的查詢/預先審核機制,而不是到港後才把爭議成本塞進毛利。


海關放行不是終點:中文標示與產品責任才剛開始

入庫先隔離,通過上市 gate 才上架

海關放行代表貨物完成該批通關程序,不當然表示所有上市要求都完成。倉庫收貨後,建議先放入 quarantine 狀態,至少核對:

  • 型號、版本、數量、批號與外觀是否符合核准資料;
  • 許可、檢驗/檢疫、登錄、標識或其他品類文件是否涵蓋本批;
  • 中文標示、說明書、警語、原產地與國內廠商資料是否完成;
  • 商品本體、內外包裝、說明書與網頁宣稱是否一致;
  • 異常品、樣品、備品、替換品或不同型號是否被混入。

《商品標示法》的一般規則要求商品製造商、委製商、進口商或分裝商在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完成標示;進口商品通常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的名稱、地址與服務電話,以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,並以中文為主。

但食品、藥品、醫材、化粧品、電器、玩具等特定商品可能有其他法律或標示基準,應優先依特別規定判定。

進口企業不能把產品安全留給國外工廠
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,輸入商品的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的設計、生產、製造者,負相應製造者責任。當有事實足認商品可能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時,企業還需要採取回收或其他足以排除危害的處置。

這意味著進口商至少要具備:

  • 由銷售通路追到進口批次與國外生產批次的能力;
  • 集中受理客訴、傷害、過熱、破損、污染或誤用訊號的管道;
  • stop-sale、stop-ship 與庫存隔離權限;
  • 安全事件分級、主管機關通報與法務升級程序;
  • 維修、換貨、退貨、回收、銷毀與消費者通知方案;
  • 向供應商取得製造、測試、變更、追溯與事故調查資料的契約權利。

供應商賠償條款、產品責任保險與第三方測試都很重要,但它們是風險管理工具,不會自動排除台灣進口企業對主管機關或消費者的法定責任。


首批進口用六個 gate 做 go/no-go

首次進口不應以「先寄一箱看看」取代合規。即使數量小,只要是商業用途或受輸入規定管理,仍可能需要正式程序。建議在訂艙或交付承運人前,讓六個 gate 都有 owner 與證據。

Gate 必須存在的證據 REVISE 訊號 NO-GO 訊號
企業 有效公司/商號與出進口廠商資料 地址、英文名稱或系統資料需更正 真實交易主體不明或無適用資格
商品 SKU 卡、CCC/來源國、輸入規定、主管機關結論 技術資料或標示可補 商品禁止、未許可、證書不涵蓋或無法證明
商流 買方、收貨、提貨、納稅、付款、運保與委任一致 合約/提單欄位需修正 借名進口、責任無人承擔或文件主體矛盾
文件 invoice、packing list、B/L/AWB、許可與核准版一致 可證明的拼字或版本差異 貨名、價值、原產地、數量或成分不實/無證據
稅務 稅費與現金預算、繳納與憑證流有 owner 成本或扣抵假設待修 稅費不可承擔或納稅/憑證主體無法落地
上市 標示、入庫隔離、追溯、客服、安全與回收可執行 版面、SOP 或訓練待補 海關放行後無法合法上架或處理事故

只有硬性條件都有有效證據、例外風險已由授權人接受,才進入 GO。文件或流程可以修正時,標 REVISE 並重新跑 gate;商品不合法、責任人不明、資料無法證明或售後安全機制不存在,就 NO-GO。

這套 gate 只能降低風險,不保證海關必然免查驗、主管機關必然核准、商品零缺陷或市場一定成功。


到港異常不要「先改再說」,要分級升級

貨物到港後才發現資料不一致時,最危險的做法是為了趕船期或避免倉租,直接改成較容易通關的貨名、價值、原產地或用途。正確做法是先 freeze,再按影響分級。

Level 1:行政差異

例如可由原始證據證明的拼字、文件缺頁或版本落差。由國貿 owner 暫停申報或放行決策,找出正確原件,經內部覆核後依正式程序補正。

Level 2:實質申報差異

例如貨名、規格、材質、成分、數量、交易價格、原產地、收貨人或許可範圍不同。應同時升級產品、採購、國貿、財會、報關士與法務,評估補件、查驗、更正、改運或退運等正式選項。不要讓任何單一窗口擅自決定。

Level 3:禁止、疑似不實或安全事件

例如疑似禁限品、偽變造文件、未申報應施檢驗/檢疫、供應商隱匿成分,或商品已有重大安全訊號。應凍結貨物與相關批次,保留原物、文件、Email、訊息、付款及系統紀錄,由授權主管、法務及對應主管機關處理。

海關可能依案件要求補件、查驗、更正、退運、放棄或其他處置;結果應以正式通知與適用法規為準。企業不應自行推測,更不能用低報、拆單、改貨名或 sample/gift 名義規避規定。


放行後的持續管理:每批、每季、每年都要重查

進口能力不是首批通關後就永久成立。供應商、工廠、配方、材料、來源國、法規、稅率、輸入規定與公司資料都可能改變。

每一批

  • 確認企業與出進口廠商狀態;
  • 比對 SKU 版本、來源國、工廠、成分/規格與核准證據;
  • 重查有效 CCC、輸入規定、許可、證書與標示;
  • 核對 invoice、packing list、B/L/AWB、付款、委任與稅務主體;
  • 建立入庫批次與銷售追溯。

每月或每季

  • 檢視補件、查驗、延誤、報單差異與稅費落差;
  • 彙整客訴、瑕疵、退貨、維修與安全訊號;
  • 查閱貿易署、關務署及品類主管機關公告;
  • 針對高風險 SKU 啟動法規、供應商或標示變更審查。

每年或重大變更時

  • 重查公司/廠商登記、報關委任與內部權限;
  • 複核供應商、工廠、證書、檢測、責任保險與契約;
  • 執行一次批次追溯與回收演練;
  • 更新 RACI、異常升級、文件保存及教育訓練。

關務方面,《關稅法》規定相關紀錄、文件、會計帳簿及電腦資料,自進出口貨物放行翌日起保存五年。但這只是關務基線之一,不代表五年後所有文件都一定可以銷毀。

稅務、公司、契約、商品檢驗、食品、藥品、品質與消費者爭議可能有不同保存期限或起算點,應由法務、財會與品保建立「文件類型—法源—起算日—保存年限—銷毀核准人」矩陣。


常見問題

進口商需要先成立公司嗎?

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,可依規定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;法人、團體或其他特殊主體可能有不同路徑。應先確認真實交易主體、營業項目與官方申辦資格,不要用他人名義代替自己的商業進口安排。

出進口廠商登記等於進口許可嗎?

不等於。登記處理的是企業資格;特定商品仍可能受限制輸入、主管機關同意、檢驗、檢疫、登錄或標示規定約束。必須逐 SKU 與來源國查核。

進口商和報關行差在哪裡?

報關行是受委任辦理申報與通關作業的專業業者;進口企業掌握商品、交易、價格、原產地、供應商、許可與上市用途,仍須提供真實完整資料、核准申報、處理差異及承擔上市後責任。

Importer of Record 在台灣怎麼判斷?

不要只看物流報價上的 IOR。台灣《關稅法》以收貨人、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界定關稅納稅義務人;品類制度又可能有許可或報驗義務人。應以契約、提單、報單與適用法規逐案確認。

首次進口要準備哪些文件?

通常要從採購契約、商業發票、裝箱單、B/L/AWB、付款與運保費、原產地、技術資料、許可/檢驗/檢疫、報關委任及中文標示建立證據鏈。海關實際要求依貨物與申報方式而異。

海關放行後商品可以直接賣嗎?

不一定。放行不自動證明中文標示、檢驗標識、商品登錄、通路文案、產品安全及其他上市要求都完成。建議入庫先隔離,由品保/法規 owner 通過 release gate 後才上架。

進口營業稅一定能扣抵嗎?

不一定。是否可扣抵取決於營業人身分、貨物用途、海關憑證及不得扣抵規定。應讓財會確認報關、繳納證與實際購買企業一致,再依稅法申報。

進口文件保存五年後就能全部銷毀嗎?

不能直接這樣判斷。關稅法的五年是關務資料保存基線;其他稅務、產品、公司、契約或爭議文件可能有不同要求。銷毀前應依保存矩陣及 legal hold 狀態核准。


採取行動前,先完成一張 SKU 進口責任卡

把公司/商號及出進口廠商狀態、SKU 資料、CCC/輸入規定、來源國、主管機關、收貨與納稅主體、報關委任、文件 owner、稅費與憑證、中文標示、入庫放行、批次追溯、客訴與回收放在同一張表,交由採購、產品、國貿、財會、法務、品保、營運與客服共同簽核。

有欄位空白,不代表「到港再補」;它代表目前還沒有足夠證據承擔進口商責任。先修正或 no-go,通常比貨到台灣後才處理扣關、退運、停賣或回收更可控。


官方來源

以下。法規、申辦介面、CCC、輸入規定、稅務與品類要求應於發布日及每批進口前重新確認。

  1. 經濟部主管法規系統,《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》:https://law.moea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11367
  2.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,廠商登記:https://www.trade.gov.tw/ProcessList/ProcessList.aspx?nodeID=4365&pid=1
  3. 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:https://fbfh.trade.gov.tw/fb/web/listBoardf.do
  4. 國際貿易署,貨品分類管理系統輸入總說明:https://fbfh.trade.gov.tw/fh/ap/listIEGuidef.do?q_type=1
  5. 財政部主管法規系統,《關稅法》:https://law-out.mof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06258
  6. 財政部主管法規系統,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》:https://law-out.mof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06264
  7. 財政部關務署,貨物進口報關應檢具之文件:https://web.customs.gov.tw/singlehtml/1207?cntId=cus1_93448_1207
  8. 財政部關務署,進口人報關時提供不實發票或文件:https://web.customs.gov.tw/singlehtml/1207?cntId=cus1_93379_1207
  9. 財政部關務署,進口貨物稅則稅率如何查詢:https://web.customs.gov.tw/singlehtml/1207?cntId=cus1_93361_1207
  10.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,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(進口):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tax-info/network-transaction-taxtation-area/seller/import-notice
  11.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,營業人進口貨物應否繳納營業稅: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tax-info/understanding/tax-q-and-a/national/business-tax/taxation-scope/NOJLeW2
  12. 經濟部主管法規系統,《商品標示法》:https://law.moea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11302
  13. 行政院,《消費者保護法》:https://www.ey.gov.tw/Page/4FF303AE95592945/f65a641d-d096-48c1-b357-435ac7786e72
  14.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,《商品檢驗法》:https://www.bsmi.gov.tw/wSite/laws/review.jsp?lawId=52c50c901eb4e97a011eb9518d1c0439
  15.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,何謂報驗義務人:https://www.bsmi.gov.tw/wSite/ct?ctNode=9925&mp=1&xItem=109413
  16. 衛福部食藥署,輸入食品規定查詢專區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Content.aspx?sid=4206
  17. 衛福部食藥署,輸入食品查驗 FAQ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faqContent.aspx?id=1114
  18.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,輸入檢疫專區:https://www.aphia.gov.tw/ws.php?id=19955
分享此內容: